2005年12月24日
女人與男人同居,一朝情變,女人被“ 勸諭 ”離開或自行引退,該帶走甚麼呢?不帶走一片雲彩,固然瀟灑,但是同居的日子愈久,身外物愈多,總不能一一捨棄。
曾經見過一個女人,在分手後的某一天,趁著男人不在家裏,召來一輛貨車,把屬於自己的財物憤然搬走。
她的財物包括熨衫板、垃圾筒、煮食爐、真空褒、平底鑊、餐桌、電視機、浴簾和放在門口的一張地毯,這些都是同居之後她買回來的。男人回到家裏,差點以為賊人光顧。
拿走自己買的東西,也許只是要泄心頭之憤,但是連垃圾筒也不放過,未免小家子氣。
分手就是一出戲的結局,這一幕,怎可以輕率?
甚麼該帶走,怎麼不該帶走,正是失戀女人表現智慧和風度的時候。
家居和家庭用品,不宜帶走,兩人合資買的東西,未經同意,也不應該帶走。衣服不必統統帶走,尤其是他送的那些。
但是內衣褲、褻衣、腰封、矯型內衣之類,千萬要一件不留。內衣褲關乎女人的尊嚴,怎可留下?衛生巾、衛生棉條,當然也要帶走,難道留給他用?況且把衛生巾留在一個已經不愛你的男人家裏,太沒儀態。
至於他送給你的手錶,留在餐桌上好了,他說過永遠愛你,時間可以證明,今天他違背承諾,就把手錶還給他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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